跨年发票有误可否请开票单位重开?
去年10月份收到的一张增值税发票,今年拿去财务报账时,才发现了纳税人识别号最后一位字母落掉。后来也联系了原开票单位工作人员,但他不清楚可否重新开。因此我想咨询下,针对这种有错的跨年增值税发票,有没有办法将错票收回然后重新开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没有时间上的限制,确实符合冲红原因的,只要能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跨年也可开具红字发票。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自2016年8月1日起,凡符合冲红条件的,由购买方填开《红字信息表》,可以红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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