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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税+出口退税政策热点问答!赶快收藏学习吧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编辑:苏米亚 2020/06/24 13:58:43  字体:

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推进,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今天我们给大家带来境外所得税+出口退税相关政策的热点问答,涉及对外业务的财会小伙伴们赶快收藏学习吧。

境外所得税+出口退税政策热点问答!赶快收藏学习吧

一、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相关政策

为了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增强“走出去”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税法规定对企业的境外所得实施税收抵免政策。我国采取的是限额抵免法,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超出我国税法计算出的抵免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进行抵补。

☞热点问答 

1.企业是只有在与我国签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收入才能享受抵免吗?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制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2.我公司是一家境内居民企业,设立在A国的分公司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在当地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017年我公司亏损,在境外缴纳的税款能否递延至以后盈利年度抵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1号)规定,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由此,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如果企业当年未选择用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分别计算其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以及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可抵免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个纳税年度延续抵免。

3.只要是企业在境外交的所得税都能回来抵免吗?

答:有一些特殊情况是不可以抵免的。按照规定,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不能抵免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是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4.我公司在甲乙丙三国均设有分支机构,2019年境内盈利2000万,甲国分支机构盈利300万,在甲国缴纳所得税90万(税率30%);乙国分支机构盈利200万,在乙国缴纳所得税为40万(税率20%);丙国分支机构盈利100万(税率10%),在丙国缴纳所得税为10万。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使用分国抵免法(分国不分项)和综合抵免法(不分国不分项)的可抵免税额?如何选择适用哪种抵免方法?

答:(1)分国不分项:

应纳税所得额=(2000+300+200+100)=2600万

应纳税额=2600*25%=650万                                    

甲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650×300÷(2000+300+200+100)=75(万元),在甲国已缴纳所得税90万,抵免限额小于甲国实际缴纳税款,来源于甲国所得无需向我国补税,允许抵免的税额为75万元,超过部分90-75=15(万元)不得在当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用以后年度该国的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抵补期不能超过5年);

乙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650×200÷(2000+300+200+100)=50(万元),在乙国已缴纳所得税40万,抵免限额大于甲国实际缴纳税款,假设以往年度无抵免余额,允许抵免的税额为40万元;

丙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650×100÷(2000+300+200+100)=25(万元),在丙国已缴纳所得税10万,抵免限额大于丙国实际缴纳税款,假设以往年度无抵免余额,允许抵免的税额为10万元;合计抵免限额=75+40+10=125万。

实际缴纳所得税=650-125=525万元。

(2)不分国不分项:

应纳税所得额=(2000+300+200+100)=2600万

应纳税额=2600*25%=650万

甲乙丙三国分支机构抵免限额=650*600/(2000+300+200+100)=150万,在甲乙丙三国分支机构实际已缴纳所得税款=(90+40+10)=140万。允许抵免的税额为140万元,抵免限额小于实际缴纳的税款;

实际缴纳税款=650-140=510万                                 

企业对来自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二、出口退税政策

我国出口退税的范围包括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出口应税服务。“走出去”企业如从事上述业务均可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凡用于对外援助、境外投资的,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对不具有生产能力的企业,所从事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境外投资,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热点问答 

5.我们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打算以自产货物出资的形式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在境外设立一家公司,我们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即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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