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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和违约金,你能分清吗?分不清结果真不一样

来源: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苏米亚 2020/07/30 14:59:03  字体: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经常遇到购买大件物品,如房子、家具、电器等等物品,在没现货的情况下,我们就和卖方签署一个买卖协议,协议中大体为:交货日期、时间、地点等,但较为关键的是价格及交款方式,这就需要签署一份先交一部分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的协议,并约定违约金,这“五金”有什么法律区别呢?

作为财务的你了解吗?今天我们就来一起学习一下这些合同中必会用到的“五金”知识!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和违约金,你能分清吗?分不清结果真不一样

☞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举个例子:

小张向小李买了一辆车,总价30万,双方约定由小张先付3万元的定金给小李,一个月后取车付尾款,定金抵购车款。要是小张后悔说不想要这车了,那么小张就没有权利要求小李返还这3万元的定金;要是小李最后说不卖了,那么他就要还给小张6万元的定金。

☞订金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

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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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小张向小李买了一个价值500元的首饰,双方约定由小张向小李交付100块钱的订金,这100块钱就充当货款,小张只要再给400块小李就好了;但如果小张付了订金之后又不想要这个首饰了,是可以让小李把这100块钱还回来的。

☞押金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其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制裁后果不同: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举个例子:

小张向小李租了一个单间房屋,双方约定由小张向小李交付1500元作为押金,要是租赁到期,小张已经结清所有费用,则1500元的押金就返还小李;要是小张租赁到期时还没还清房租,则小李就可以在这1500元的押金中扣除租金。

押金的功能主要以合同约定的为准,建议在约定押金的合同中,注意明确押金的扣罚规则、是否计息、退还条件等内容。

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这个概念用得很广,如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等。

在现实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举个例子:

小张和小李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双方可以约定各交付1000元的保证金在公证机关进行提存。要是因为小张的原因而导致合同没有履行,则这保证金就作为赔偿金给小李,反之亦然。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举个例子:

小张和小李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300万元,双方约定一方迟延付款以及一方迟延交房的违约金数额为30000元。要是小张不能在约定日期前向小李交房,则小张要交付违约金30000元给小李;要是小张不能在约定期间按时把款项转给小李,则小张要向小李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

一般情形下,没有特别约定时,订金、押金或者保证金都不是定金,没有双罚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合同时,当事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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