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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及附件1规定,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综上规定可知,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款,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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