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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由于分支机构具有特殊性,分支机构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呢?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分支机构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需要分以下不同情况而定:
①如果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是得到了企业的授权的,那分支机构签订合同的行为自然有效,其责任由企业承担。
②如果该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没有企业授权,但合同签订以后,企业法人予以追认的,也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③虽然分支机构没有得到企业的授权,但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分支机构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分支机构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④分支机构事先未得到企业授权,事后又未被企业追认,相对人如无法证明该分支机构与企业有关,而且合同履行也与企业无关的话,应认定为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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