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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好消息!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啦!快来看看具体怎么规定吧!用人单位怎么享受呢?
2020年6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明确了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那么,用人单位要如何享受减免政策呢?
政策规定
免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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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后,享受减免政策仍然实行“免填单、免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社会保险费时自动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
享受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对于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享受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用人单位,税务机关已经将减免期限截止日期由2020年6月30日调整为2020年12月31日。您只需按照原有的业务办理流程操作即可。
享受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在2020年4月就到期了,现在延长执行到6月底,那么已经缴纳2020年5月和6月社会保险费的是不是要办理退费呢?如果还没申报缴费,又该如何操作呢?
如果您已缴纳了2020年5月和6月的社保费,并已享受了减半征收的优惠,那么无需再办理结算。
如果您已申报但未缴纳社保费,系统已按规定自动减半计算应缴金额,无需作废已申报数据,核实无误后正常缴费即可。
如果您还未申报,那么也可以放心的申报缴费了,在申报时自动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
如果您已经全额缴纳了5、6月份的三项社保费,那么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社保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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