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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是很多财务人员就业的热门选择之一,作为房地产财务一定要了解房地产企业的各项业务,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你知道多少呢?
● 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税收节点:交房
▲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遵循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和实际交房时间孰早的原则,按交房时间确定;
2、按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确定。
▲ 增值税老项目的规定: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两个判断标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的税率计税。
● 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 税收节点:完工
国税发2009 31号文规定:对于除土地开发之外的其他开发产品完工条件规定如下: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三)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以上三个条件如果同时满足,遵循时点界定孰先原则,以最早的一个时点确定开发产品完工时点,这与会计核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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