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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开学季!最近有小伙伴反映实习的一些困扰,。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来聊聊:关于大学生在打工、实习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与个税缴纳之间的3个常见误区。
一
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不是一回事!
注意:学生打零工或实习期间取得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不是工资薪金所得。
二
5000元以下的实习报酬,不产生个人所得税!
案例计算
学生盖小茨7月份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了2周,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其他项忽略。这家实习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用这个新方法计算个税,就不用交个税喽:
7月预扣个税 =[3000-(3000*20%)-5000]* 3 % - 0 < 0 ,
个税 = 0元,到手 = 3000元。
结论:2020年7月份以后,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5000元以下,不产生个税。
案例详解
(1)上述计算中的5000元,大家可以理解成起征点;
(2)实习劳务报酬,扣税时用累计预扣法(新优惠政策),超过5000元的部分扣个税;
(3)实习单位采用上述方法计算盖小茨7月份劳务报酬个税时,先扣除减除费用(起征点5000元),再乘以税率,就无需预缴税款了,如果盖小茨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4)用人单位的个税扣缴系统中已有相应的操作入口,扣缴个税时选择与实习生有关的模块,申报就可以了。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三
实习获取报酬时,不需要给单位提供发票!
1、实习获取的报酬,不是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发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正式员工依劳动合同领取工资是不需要发票的,实习生依实习协议取得劳动报酬,性质一样,也不需要提供发票。
3、当某种劳务本身是涉及增值税的,即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那提供劳务的个人是要去税局代开发票给支付方,比如巴小特是独立摄影师,他个人在学期结束时,为学校提供毕业生摄影服务,这种服务是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他去税局代开发票时是要负担增值税的。但学生取得的实习费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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