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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研发费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应合理划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那么,对于已经费用化的研发费以后期间是否可以重新资本化,已经资本化的研发费是否以后期间可以费用化,实务中对这两种情况存在如下误区:
误区一、研发活动失败终止研发,已经资本化的研发费账面余额可全部结转计入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项目已进入资本化阶段,项目因故终止(即研发失败),已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会计核算如何处理?
《企业无形资产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应用指南没有明确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1年第4期》对此处理如下:
首先,需判断以前年度已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是否满足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五项条件。
如果实际上在以前年度未满足资本化条件,则以前年度确认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进行差错更正处理。
其次,如果以前年度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不存在差错的,则应按照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相关规定考虑。对于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由于其价值通常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因此,应进一步判断以前年度计提的减值是否充分。若以前年度已经发生减值,则应按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对开发支出计提的减值,相关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项目。
最后,如果以前年度资本化和减值的会计处理均不存在差错,企业决定终止部分在研项目很可能表明这些项目在当期发生了减值,相关损失同样应计入当期资产减值损失,而非转出后计入研发费用。因此,企业以前年度已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不属于当年度所发生的开发阶段支出,计入当期研发费用是不恰当的。
误区二、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以后期间重新资本化。
案例:A公司为医药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对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为:研发项目在研发阶段和研发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了当期损益。研发项目成功研发活动结束时,以前年度已确认计入当期损益费用化的研发费,能否将该项目在研发阶段发生的研发费重新资本化计入研发支出?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29号)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等相关规定,合理划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以前期间已经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等规定费用化计入损益的研究开发支出不得在后续期间重新资本化。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研发项目成功研发活动结束时,以前年度已费用化的研发费,不能将该项目在研发阶段发生的研发费重新资本化计入研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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