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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补偿金超过免税标准部分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缴个税吗?
【回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离职补偿金超过免税标准部分,不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应当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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