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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待处理财产损益

2015-12-07 17:2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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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产的处理包括资产的出售、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本科目应当按照待处理财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在财产处理过程中取得收入或发生相关费用的项目,还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价值”、“处理净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处理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如果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报经批准核销的,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报经批准对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予以核销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予以核销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财产的处理,一般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年终结账前一般应处理完毕,因此,单位填报决算报表时,“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一般不反映余额。如单位年终结账前未处理完毕,填报部门决算时应据实反映,并在填报说明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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