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信用代码与其他机构代码的关系
机构信用代码与其他部门各类机构代码属于互不矛盾、互不替代、互不影响的关系。机构信用代码是现有各类机构代码连接的桥梁,通过机构信用代码可以把现有各类机构代码连接起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如果有认为本机构在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中的信息有误的,机构可向发放机构信用代码证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明代码信息有误的相关资料。
建立机构信用代码制度可以辅助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机构信用代码具备的唯一性及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丰富的客户背景信息查询来源,有助于金融机构识别机构客户身份,提升反洗钱工作效率,逐步解决机构身份资料多头发放、各自独立、难于互相印证的难题,减少金融机构多头核实信息的工作环节和成本投入。也可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机构信用代码与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密切相关,覆盖所有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往来的经济主体。通过机构信用代码,能够快捷、迅速地实现银行内部、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整合与共享,为各类经济主体享受全国范围内统一、优质的金融服务提供便利。
除此以外机构信用代码制度还可以改进社会管理方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与现有代码的对应关系,机构信用代码能够发挥查询检索功能,促进各部门、各行业的信息共享;机构信用代码全国通用,能够提升机构的信息透明度,促进机构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提升社会信用意识:机构信用代码结构清晰、含义明确,能够分机构类别、机构性质、行政区划等不同口径进行统计分析,为宏观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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