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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这家企业主要生产方便面,这几年效益不太理想,为了拉住老客户,企业几乎每月都赠送客户的业务员一些方便面。
经查询近2年账面显示,两年时间赠送了市场价格高达300万元的方便面,成本价约计200万元。
殊不知:无偿赠送虽好、税负风险却大!
增值税
无偿赠送,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增值税=300*13%=39万元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无偿赠送,将资产移送他人了,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收入=300万元
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00万元
当然:
按照《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公告,企业可以需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继续调整,调减100万元。
参考: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无偿赠送业务员,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300*20%=60万元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附加税费
无偿赠送,由于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假设需要缴纳增值税=300*13%=39万元
则:
城建税=39万元*7%=2.73万元
教育费附加=39万元*3%=1.17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39万元*2%=0.78万元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39万元*0.5%=0.195万元
注意:
附加税费的具体征收种类和税率按照当地税局来执行。
注意:无偿并非无税、无偿不如有偿
(1)按照国税函〔2010〕56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注:案例1属于这种情形)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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