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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会看到大家问的一个热点问题就是税务稽查后,如果有异议该怎么去解决?针对大家的问题,今天就告诉大家该怎么办?
一、在税务机关在对《税务稽查报告》审理阶段,纳税人对认定的涉税事项存在争议
(一)可以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1.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2.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二)要求听证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二、在《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纳税人对认定的涉税事项存在争议
(一)通过行政复议维护权益
1.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注意:
①对税务机关上述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上述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领取、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6)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注意:对(2)~(11)税务机关行为不服的,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对下列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其对应的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复议。
(二)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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