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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讲:如何面对税务的稽查,少交税收罚款!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fengjunyan 2020/07/22 13:58:19  字体:

今天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就用一个案例来跟大家分享如何面对税务的稽查。

案例

甲企业于2008年初向乙企业借款300万元,利率10%,当年度支付利息30万元,企业计入财务费用(未取得资金占用类发票),2010年初借款归还。2012年2月,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其他应收款金额较大,且挂帐时间较长,要求企业提供资料说明情况。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向丙借款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10%,并提供了2016年支付利息40万元的相关凭证(银行回单及收据收据),相关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中(未取得资金占用类发票)。税关机关以甲企业未取得合法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为由,要求企业补交2015年企业所得税10万元及滞纳金。甲企业提出,2018年亦有相同情况列支费用。税务机关遂要求甲不仅应补交2013年企业所得税10万元及滞纳金,还需补交2018年企业所得税7.5万元及滞纳金7.5万元,并处罚款8.75万元(按应纳税款的50%)。

该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一、财务人员不了解税收政策-----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取得合法票据。

二、不了解政策的情况下,又不寻求专家的帮助。

三、不当举证,自投罗网----主动提供2008年借款利息未取得发票的证据。

税收征管法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企业虽然少交税,但相关的利息支出已计入财务费用中,并不存在“伪造、变造”行为,也不存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所以不能定性为偷税,当然更不存在抗税和骗税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也就是说企业被税务机关多征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19.55(7.5+8.3+3.75)万元。

那么面对这个事项,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如何妥当处理?

一、在政策不了解的情况下,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做到心里有数,才能积极应对。

二、面对税务机关的询问和了解情况,秉承的原则是:“有问必答 ,不问不答,能言不书”,不要牵挂过多与本案无关的事项,以免节外生枝。

三、与税务人员搞好关系,了解税务机关要对我们查补的事项。因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处罚,有一个自由裁量权,搞好关系的目的是尽量让税务机关少处罚甚至免于处罚,当然按日计算的滞纳金是少不了的。

四、还有,在税务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可以做一个“赖皮”的行为。

五、对于税务机关要求补交2008年利息支出对应的所得税及滞纳金和罚款事项,在税务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可以要求听证----进行申诉,并列举相关政策依据进行陈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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