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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14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票收入今后就不能随意调节:即客户索票就开,不要票就不开从而逃税。
电商法明确了开票的法定责任后,这种随意调节行为就违法,所以今后电商的无票收入已经纳入税务管理范围,财务人员必须在年终进行自查,以备无患,也就是说,不能人为的调节无票收入,凡是不开票的收入均要纳入收入范围。
由于互联网业务很多时候是面对自然人,取得发票很困难,有可能仅凭一次支付凭证入账或者白条入账存在年终纳税调增的风险。自查时候,重点认识以下可以无票支出的情形:
1.企业微信支付的红包是否有相应的支付凭据佐证。包括截图、订单详情等
2.企业因购物给与客户各类优惠券费用税前扣除是否满足三个凭据条件
3.是否属于满足500元以下用于支付给个人的零星支出不需要发票的情形
4.协会费以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做税前扣除凭证
5.研发费中的加计扣除不需要发票,但需要查看是否有辅助账或辅助账设置是否规范
6.金融理赔诉讼等法务裁决以法院等机构开具的文书、付款单据作为扣款依据
7.电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财政厅印发并有受捐单位盖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扣税凭证
8.辞退福利是否有个人签具收据并附合同等资料
9.支付境外款项需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签收单据。税务机关有异议,需提供境外公证确认
10.自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进口消费品的支出是否有发货单、缴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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