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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非居民企业应参加汇算清缴?
【答案】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1. 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 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 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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