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实务处理大盘点
摘要:春节将至,又到了企业单位发放年终奖的时间,但是也有很多种情况,是财务人员不知道如何处理,比如工作不足12个月的员工如何处理,补发年终奖如何处理等。为大家汇总整理了几种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情况,希望帮助大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处理方式对了,为企业降低风险,本身就是一种成功的税收筹划手段。
一:了解六个临界点
可以发现,当单位发给员工的年终奖为960001元时,会比发放960000元多交近9万余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处于上述盲区,单位可以并入工资或通过实物等其他福利形式发给员工,从员工角度而言,甚至可以通过与单位沟通,放弃部分年终奖,以取得实发金额最大化。
实务处理
二:当月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点: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案例:赵某2014年1月工资5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赵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赵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赵某2014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元。
三:当月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点: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案例:钱某2014年1月工资2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钱某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钱某2014年1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3500-2000=1500元。
钱某年终奖24000元,先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500元),22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22500除以12个月,即:22500/12=1875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钱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500)*10%-105=2145元。
钱某2014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45元。
四: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
要点: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1.一个员工2014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2014年其他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案例:孙某2014年1-3月在石油企业工作,2014年4-8月跳槽到电信企业,2014年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产企业工作,如果孙某2014年12月在房地产企业取得工资5000,年终奖24000,其它无收入,虽然钱某只2014年在房地产企业工作4个月,但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案例一赵某相同,即当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年终奖部分也是除12找税率,应缴纳个税2295元。
房地产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案例一。
五: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
要点: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案例:李某2014年1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奖应合并到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如果兼职单位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李某在本企业取得工资5000元,本企业代扣代缴(5000-3500)*3%=45元个人所得税。
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6000-3500)*20%-555=945元。
应补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945-180-45=720元。
李某所在本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案例一。
六:未满12个月
要点:无论在本单位工作多长时间,都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取得年终奖的职员在本年度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案例:周某是2014年应届大学毕业生,2014年7月入职,以前没有工作。2014年12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24000元,周某当月工资3500元不需要纳税。
周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周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案例一。
七:补发年终奖
要点:需要在发放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本月发放了一部分,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了个人所得税,后在次月又补发年终奖,不能与上月的年终奖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合并到再发放当月工资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案例:吴某2014年1月工资5000,按本企业考核要求,应得年终奖30000元,当月发放了24000元,余下6000元,准备在2014年7月再发放。2014年1月实际取得所得为29000元,无其它收入。
2014年1月,吴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105=2295元。
对于吴某预计在2014年7月取得的年终奖(6000)的税务处理:个人所得税:2014年7月实际取得时,需要合并到取得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如果1月计提了6000元应付职工薪酬,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会计利润计算预缴。
如果7月份发放了这6000元年终奖,年终汇算清缴按工资薪金项目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计提的6000元年终奖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发放,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的规定,企业工资薪金计提而未发放的数额( 6000),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案例一。
案例:王某2014年度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2014年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该单位全部负担王某的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王某2014年12月当月工资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
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由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
王某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4000」-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0」-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105」×雇主负担比例「100%」)÷(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10%」×雇主负担比例「100%」)
即:(24000-105)/(1-10%)=26550元,王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6550*10%-105=2550元。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