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还能继续使用吗?
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还能继续使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实务中:看发票监制章,是不是有“国家税务总局”的字样,有就是新发票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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