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券和代金券作为礼品赠送,为什么不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优惠券和代金券作为礼品赠送,为什么不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74号文中明确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对于受赠方而言不一定实际使用并享受优惠,如果受赠方被赠送优惠券同时代扣代缴个税,相当于未得到实际所得而先扣了个税,是不合理的。同时,各个商家为了促销,赠送优惠券的情况非常常见,对所有随机被赠送优惠券的个人代扣代缴个税也是不现实的。
你关心的热点,才是实务的头条。
戳图点击了解财税实务会员,更多知识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