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社保不在一个单位如何处理?
实务中很多建安企业都存在工资与社保不在一个单位的情形,如劳动合同与母公司签订,但工作地点在子公司,工资也由子公司发放,由此带来的财税问题应如何处理?下面我们来看看。
1、 只要工资和社保不在一个单位,该员工就属于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居民个人,应当由母子公司分别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该员工次年自行办理汇算清缴。
【例】张先生劳动关系在北京的母公司,由母公司上社保和公积金,每月金额5000元,其中个人承担三险一金2000元,单位承担五险一金3000元。2019年1月起,张先生被派至拉萨的子公司任职,根据该公司人力资源的管理规定,张先生在拉萨工作期间,社保关系仍保留在北京母公司不变,拉萨子公司每月发放工资20000元。
本例中,自2019年1月起,张先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其母子公司分别预扣预缴,母公司按照月税前收入2000元,月专项扣除2000元扣缴申报,子公司按照月税前收入20000元扣缴申报。
专项附加扣除由其自行选择扣除地点,但同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一处扣除。
2020年3月1日-6月30日,张先生需要办理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地点由其自选。
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只有本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的、合理的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未实际在本企业工作的员工,本企业为其支付的工资社保费用,不得在本企业扣除。具体处理方案有两个:一是计入费用,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二是计入往来,从员工实际工作地点收回时冲减。
上例中,北京母公司为张先生承担的工资社保费用,一年60000元,可以直接计入本公司费用,期末纳税调整,也可以按年与拉萨子公司结算。
费用发生:
借:其他应收款-代垫子公司费用 6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0
年底结回: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其他应收款-代垫子公司费用 60000
3、 结算凭证问题,由于张先生社保交给北京社保部门,母公司取得北京社保部门出具的凭证,拉萨子公司向母公司结算社保费用时,无法取得相关凭证,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北京母公司应向拉萨子公司出具社保费用分割单,由拉萨子公司再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实务中存在的情形多种多样,但基本原理可以概括为如下两条:
个人所得税:工资社保一处发放,一处扣缴;两处发放,两处分别扣缴,个人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为哪个企业提供服务,就在哪个企业列支,发放单位与列支单位不一致的,需要进行结算,注意税前扣除凭证要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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