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抬头的电话费能否税前扣除?员工报销电话该怎么处理呢?
电话费处理这块一直是会计人容易头痛的问题,个人抬头的电话费能否税前扣除?员工报销电话费又该怎么处理呢?今天简单的给大家解释下。
员工报销电话该怎么处理呢?
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人报销电话费要做税前调增。如果这部分报销电话费的发票抬头是个人,还需要作为不合规发票再做一遍税前调增吗?请问一笔费用在税前需要做两遍调增吗?
这笔个人报销电话费的业务,只需要做一次纳税调整增加。
公司根据自身办公业务需要,对于员工发生的电话费予以报销,在会计处理上列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因此,公司报销个人电话费业务,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纳税调整。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 对于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发票是个人名字的电话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公司为个人报销电话费纳税调整的问题,只需要调整一次,不能重复调整。
3、 纳税筹划建议:公司可以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通讯补贴,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从而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
个人抬头的电话费能否税前扣除?
对于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建议:公司可以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从而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
注意:并不是所有个人抬头的发票都不允许税前扣除,只要是符合真实性原则,与经营相关的允许税前扣除,比如:
(1)机票、火车票;
(2)医药费发票;
(3)属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职业资格认证费用;
(4)员工入职前的到医疗机构体检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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