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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我们大家对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规定非常清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但是企业发生的哪些费用属于业务招待支出,或者说业务招待费支出包括哪些范围?税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定义或解释。
业务招待费,拆开字面分析,是业务上招待用所发生的费用,所以重点在“招待”二字,“招待”,近义词是款待、接待,是对宾客或者顾客表示欢迎并给以应有的待遇。论语中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既然远道而来朋友了,我们非常高兴的欢迎,以礼相待,盛情款待和接待,给客人提供最周到的各种服务。到我们企业,为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逢年过节喜欢走访客户,给客户送点过节礼品、或者客户远道来公司考察业务,洽谈合作等等,我们理应以礼相待,安排就餐、住宿、游玩当地风景,以及临走时送点当地特产等等,这些很显然均属于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招待”,由于远道的客人、朋友到来,企业的客户、一些社会关系维护等,出于礼节而主动提供的必要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那么外部审计单位来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审计人员提供的住宿、餐饮和交通支出是否该计入业务招待费?
应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对待:
1、 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约定被审计单位承担相应的餐饮、住宿和交通费用。
如果合同约定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相应的餐饮、住宿和交通费用,则从合同履约角度出发,这种为其提供餐饮、住宿、交通属于合同义务,如同需支付审计费一样,属于履约义务。如果不履行,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而“招待”,是礼仪,是主动的自愿,不受合同约束,不属于合同义务。故此情况被审计单位为审计人员提供住宿、餐饮和交通支出,连同支付的审计费,均属于履约成本,即合同审计成本支出,应计入管理费用下审计费,而不是业务招待费。
2、 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未约定被审计单位承担相应的餐饮、住宿和交通费用。
如果合同未约定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相应的餐饮、住宿和交通费用,由于不属于合同义务,被审计单位可提供,也可不提供,如果为其提供,则完全是出于礼仪。既然出于礼仪,则应属于业务招待支出,不属于履约成本。
因此,承担被审计单位的餐费、住宿和交通费等,是否应计入义务招待费支出,重点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如何约定由谁承担。
当然,如果审计人员外勤结束后,被审计单位邀请游玩当地景点风光,以及赠送当地特产等,这与审计服务完全无关系,更是出于礼节招待,无论合同是否约定由被审计单位承担餐饮、住宿,均属于“招待”支出,这些支出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
在增值税上,用于交际应酬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如果合同约定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相应的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属于合同履约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因此,如果被审计单位确定要承担审计人员的住宿、餐饮和交通费,建议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明确约定,以降低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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