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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关于2020年汇算清缴的时间节点,请您收下!

来源: 中税答疑 编辑:张美好 2019/12/05 12:48:08  字体:

即将进入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同时进入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首个汇算清缴期。小编为你梳理了以下有关汇算清缴的时间节点,请您收下。

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时间节点

【提醒】有关汇算清缴的时间节点,请您收下!

温馨提示

一、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①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④ 纳税人申请退税。

三、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四、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提醒】有关汇算清缴的时间节点,请您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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