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企业赠与行为有哪些?
问题:视同销售的企业赠与行为有哪些?
答案:国家规定企业因为市场推广或者交际应酬,而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第八条可以看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是视同销售处理的。既然视同销售了,增值税自然是要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