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其他公司的广告设计费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减除吗?
问题:我公司支付给其他公司的广告设计费用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减除吗?
答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三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上述仅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允许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因此,您公司支付给其他公司的广告设计费用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可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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