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在企业之间和同一集团内两种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
问题:以物易物在企业之间和同一集团内两种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
答案:以物易物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说的视同销售。以物易物本身就是一种销售,但是属于特殊的销售行为,以物易物是销售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但并不属于增值税条例细则中所说的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