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股东借款支付的利息满足资本化的条件,利息支出可否资本化?
问题:企业向股东借款专门用于在建工程支付的利息满足资本化的条件,其利息支出可以资本化吗?
答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门借款应当有明确的专门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通常应有标明专门用途的借款合同。
综上规定可知,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并没有规定不包括股东借款。因此,企业向股东借款专门用于在建工程支付的利息满足资本化的条件,其利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