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发票且对方公司已注销怎么办?
问题:对方公司已经注销,但是和我公司的合同也已执行完毕,但是发票没开完,现在我要它开发票。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案:对方公司已经注销,无法再开具发票。
增值税上,由于无法取得有效合法的抵扣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相应不能抵扣进项。
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贵公司可以凭上述规定的资料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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