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问题:境外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境外的发票不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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