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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企业合并土地增值税政策中的“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应当如何理解?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原企业是指被合并企业,即被合并企业的原股东必须持有合并后企业的股份,但持股比例可以改变。
比如,A公司股东甲持股40%,股东乙持股60%;B公司股东丙持股30%,股东丁持股70%。A公司和B公司合并为C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股20%、20%、30%、30%,这就属于“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如果丁在C公司不再持股,则原企业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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