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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契税
一、征税对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
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予(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
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对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
四、优惠政策
1.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2.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①企业公司制改造
②企业股权重组
③企业合并
④企业分立
⑤企业出售
⑥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⑦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⑧其他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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