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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6/06 11:26:39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掌握)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定合同的时间  处理措施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例外情况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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