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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训练串串烧]2012年中级经济法习题:临时股东大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7/06 14:01:4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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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选题]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单选题]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及相应程序,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有权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须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B.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须在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提出

  C.股东的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董事会

  D.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3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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