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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训练串串烧]2012年经济法习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7/07 19:53:21 字体:

  短暂的休息,是为了积蓄力量;暂时的停留,决不能停止前行的路,只要有梦想,让我们向着目标快乐出发!为梦想加油,为目标奋斗!2011年会计职称答题活动抢先做开始啦!题目发布第二天公布答案和解析,期待您的加入!

  【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B.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

  C.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012会计职称网校学友做题活动大串烧开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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