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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解析: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2/27 16:41:5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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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给广大会计人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及便捷的交流机会。坛子里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学员们将自己整理的学习笔记、知识点总结、错题解析、备考经验及学习心得发布出来,供大家一起来分享!以下是网校学员“果不其然”整理的关于《中级经济法》“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知识点解答解析

  提问:企业股权投资分得的股息,可以作为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么?

  回答: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允许扣除的标准是实际发生额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相比较小者)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综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可以作为基数的,因为这是他的主营业务。

  另附:费用扣除基数(销售收入)表

计算费用扣除基数的收入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销售货物 
提供劳务 
让渡资产使用权 
建造合同 
其他业务收入  材料销售收入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包装物出租收入 
其他 
视同销售收入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不作为计算费用扣除基数的收入  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罚款净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其他(营业外收入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果不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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