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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强化预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04/12 16:23:42 字体: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我国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逐步成型,并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其主要内容是:

  (一)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因而,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二)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履行出资人机构的设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责:

  ①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②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③依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④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⑤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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