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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增值税和消费税难点精讲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2/08 09:30:22  字体:

  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与原教材相比有巨大的调整,大部分内容都不一样了。第六章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是今年纯粹新增加的内容,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两个税种,这是与企业有关的税法中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增值税,知识点多、难度大。

  增值税是个难点,对于这部分内容,要围绕纳税人的界定、税率、征收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和专用发票这些主要内容展开,其中的重中之重是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定要好好掌握。消费税相对容易一点,要求了解消费税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和税率、税收征管等内容。需要重点掌握的依然是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还有就是要记牢关于“已纳消费税的抵扣规定”的内容。

  本章内容可以单独设置客观题型,也可以和其他税种结合设置主观题型,尤其注意计算题。由于是新增章节,没有历年分数的参考,不过万万不可忽视,很多内容都是很重要的。

  重点掌握: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消费税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熟悉:增值税、消费税的概念,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了解:增值税、消费税的类型。

  现在一起来看看增值税的一般征税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

  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1.一般销售货物: 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视同销售货物,注意八大项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视同销售如何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销售额×17%,销售额为:(1)同类货物售价;(2)组成的计税价格=成本×(1+10%)

  3.混合销售

  (1)含义: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

  (2)具体规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征收营业税;单独销售无限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外购的各项货物中,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有( )。

  A.用于个人消费

  B.用于投资

  C.用于集体福利

  D.用于建造厂房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

  A.建材商店在销售建材的同时又为其他客户提供装饰服务。

  B.汽车制造公司在生产销售汽车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修理服务。

  C.塑钢门窗销售商店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

  D.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混合销售。根据规定,只有C属于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

  这部分的内容听的也是“税法一姐”叶青老师的课,叶老师专业功底深厚,讲解到位,举例生动,语言时时此起彼伏、张弛有度,听叶老师的课,真是一种享受。

  对于视同销售部分,叶老师强调的是视同销售行为中自产和购买在销项税的计算上容易混淆。自产产品用于上文四至八项,应计提销项税。购买产品用于6、7、8项要计提销项税,用于4、5项,不作销项税。

  希望我总结的知识点对大家有些用处,能够在中级经济法的学习道路上个大家带来一缕清新的空气。

  最后,祝大家复习充分,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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