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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举例】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乙此时是主债权人,也是享有抵押权的从债权人。此时甲如果对自己已经抵押的房产处分的,必须要经过乙的同意。该例说明的是他物权(抵押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①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②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③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而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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