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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2 11:31:1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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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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