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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托收承付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2 11:28:2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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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托收承付概述

  1.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3.托收承付凭证的格式

  当事人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时,必须记载10项法定事项,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4.托收承付的托收与承付

  ①托收是指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

  ②承付是指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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