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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重点:税收优惠(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3/21 09:14:24 字体:

  五、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加速折旧优惠——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七、减计收入优惠——减计10%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税额抵免优惠——部分投资额抵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l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十、非居民企业优惠——减按10%的税率

  十一、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10.再投资退税:

  (1)自2008年1月l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二、其他优惠

  1.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4.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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