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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2、特征: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
【例题】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章的行为,在行政法理论上属于( )。
A、行政立法 B、不可诉
C、行政执法 D、双方行政行为
E、抽象行政行为
答案:ABE
二、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的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的分类
(1)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2)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例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 )。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及其部委、直属机构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E、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答案: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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