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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预习:不得在税前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1/08 08:48:35 字体:

  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 )情形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

  A.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B.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C.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值

  D.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10年

  E.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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