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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依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划分。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划分。作为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来进行区分的。
9.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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