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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项目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部绿化用地不免)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二、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十二)企业的绿化用地
(二十三)民航机场用地
(二十八)供热的企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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