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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性:
1、都是处理行政争议。
2、都是事后救济手段。只不过行政复议叫行政救济,行政诉讼叫司法救济。因为裁判者不同,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司法机关。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差异:
1、居中裁判者,行政复议的“老大”是行政机关,是行政系统内自己管自己的事,行政诉讼的“老大”是法院,是司法系统去管行政系统的事。
2、行为性质,前者叫行政行为,后者叫司法行为。
3、适用规定,一个受《行政复议法》调整,一个受《行政诉讼法》调整。
4、前者审查合法性和适当性,后者审查合法性。
适当性是针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更有能力去审。法院只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审。
5、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还可以附带审查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不行的。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1、可复议可诉讼的情况下,对复议不服,还可以起诉。但先起诉,就不能再复议了,因为“司法大于行政”。复议期间不能起诉,必须等到程序走完。复议期间撤回复议申请,还可以起诉。
2、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先复议,才能起诉。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可以去起诉。
很多程序上的差异都是由其性质上的差异展开的,务必理解,不要死记硬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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