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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票据的法律性质与特征
有价证券 | 票据持有人的权利融合于证券本身。 |
设权证券 | 票据一经制作,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确立。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 |
货币证券 | 给付的标的是一定数额的货币 |
要式证券 | 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的形式 |
无因证券 | 当票据设立或作成后具有独立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的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
流通证券 | 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 |
文义证券 | 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 |
提示证券 | 行使票据权利,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时,必须提示票据 |
返还证券 | 当持票人在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并收到票据金额的全部给付时,必须将此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以示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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