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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七章 票据法和证券法
知识点六、证券法概述
(一)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机构
1.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公司。
(1)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
2.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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