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税务筹划
例1.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本地的个体捡破烂处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个人处收购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个人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该钢铁企业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并经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执有特种行业(废旧物资经营)经营许可证,所有该钢铁企业从个人收购的废旧钢铁均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按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废钢铁销售给钢铁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依据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返还其应纳税额的70%,因而其实际税负也并不高。
例2.某大型机械生产企业,生产的A类机械属大型笨重商品,一般运费占产品销售额的20%左右,以往做法,由该机械企业销售机械并提供运输服务,将运费包括在销售额中,全额按17%计算销项税额,该企业经研究决定专门成立一个运输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销售的A类机械,销售额不再包括运费,运输由运输公司单独开票结算,而运输公司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使得这部分运费的税收负担从17%降到了3%,而一般购进大型机械均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因而不涉及购货方扣税问题,所以将运费部分单独核算不影响购货方扣税从而也不危及双方购销业务。
例3.某市商业局所属的乳品厂为工业生产企业,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两个分部,牧场生产的原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由于该厂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非农产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而依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料,而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因而收购部分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按收购额的10%扣除进项税额,精饲料由于前道环节(生产、经营饲料单位)按现行政策实行免税,因而乳品厂购进精饲料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乳品厂的抵扣项目仅为外购草料的10%以及一小部分辅助生产用品,但是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花色奶,适用17%的基本税率,全额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为该企业的应交税金,税收负担较重。该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分开独立核算,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生产协作上仍是牧场生产的鲜奶仍供应给乳品加工厂加工销售,牧场和乳品加工厂之间按正常的企业间购销关系结算。
作为牧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牛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作为乳品加工厂,其购进牧场的鲜牛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0%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已远远大于原来草料收购额的10%,销售产品,仍按原办法计算销项税额。由于目前牛奶制品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影响,属微利产品,在牧场环节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算后,乳品加工环节的增值额已很少,因而乳品加工厂的税负也很低。
例4.某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3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经营部门:零售商场,供电器材加工厂,工程安装施工队。前两个部门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施工队主要是对外承接供电线路的架设、改造和输电设备的安装、维修等工程作业。并且,此安装工程是包工包料式的安装。从工程安装施工队的包工包料安装收入看,其每一笔收入的构成,它都是由销售货物——设备和材料价款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安装工时费收入两部分合成的。可以有一个较为可行的方法,就是走企业改制分立的道路,即把原工程安装施工队独立出来,单独办照,单独核算,使它成为公司所属的二级法人。根据现行营业税征税政策规定,安装业务收入应纳3%的营业税,这比原按17%纳增值税,会降低不小的税负。现假设公司1999年度取得包工包料安装收入203万元,其中设备及材料价款132万元,安装工时费收入71万元,施工队独立前,应按混合销售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03÷(1+17%)×17%=29.50(万元),假定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7万元,则应纳增值税=29.50-17=12.50(万元),税负率为:12.50÷203×1 00%=6.16%。若施工队独立后,设备和材料的供应问题,施工队可不管此事,它只负责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只就安装工时费收入71万元单独开票收款,并按营业税征税规定计税。此时,设备及材料价款132万元,则由原企业纳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132÷(1+17%)×17%-17=2.18(万元);而工时费收入71万元,由新独立的施工队纳营业税,即应纳营业税=71×3%=2.13(万元),“两税”加起来,则公司总的应纳税额=2.18+2.13=4.31(万元),税负率为:4.31÷203×100%=2.12%。由此可见,这家公司这样筹划后,总体税收负担大不一样,它能合理合法地将原税负6.16%降至2.12%,从而税收支出降低了4.04%,企业效益由此而增加。
例5.某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4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704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52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每年设计费收入为1976万元。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4个联营公司:其中有建安公司,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2704+1976)×17%=795.6(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1.78万元;
应缴增值税税金为:795.6-321.78=473.82(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473.82÷4680×100%=10.12%
该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要求锅炉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有关规定要求锅炉产品销售收入与产品设计、安装、调试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并分别按增值税、营业税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1)将该厂设计室划归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建安公司负责缴纳税款。
(2)将该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划归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由公司核算缴纳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
1.该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704-520=2184(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184×17%=371.28(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21.78万元;
应缴增值税为:371.28-321.78=49.5(万元)。
2.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则随建安公司缴纳营业税,应缴税金为:
(520+1976)×5%=124.8(万元);
省略附加税金,流转税的税收负担率为:
(49.5+124.8)÷4680×100%=174.3÷4680×100%=3.72%;
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6.4个百分点(10.1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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